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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12日-琼民源股市案审判结束

农历戊寅年九月廿四日 阅览:1277 次 发布时间:2024-11-12 22:39:16

1998年11月12日 (戊寅年九月廿四),琼民源股市案审判结束。

1998年11月12日,我国第一宗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案一审有了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琼民源案”进行公开宣判:原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民源大厦董事长、北京凯奇通信总公司董事长马玉和因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会计师事务所退休干部,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聘用的会计班文绍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院认为,琼民源公司为树有良好经营业绩的假象,达到发行可转换债券和挽回所属公司原经营亏损的目的,违反国家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和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利润及虚编资本公积金增加的财务会计报告,误导投资者,并造成“琼民源”股票交易停牌至今的后果,严重损害了股东和持有该股票股民的利益。被告人马玉和身为公司董事长,指使所属工作人员虚编财务会计报告,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班文绍身为公司聘用的财务人员,参与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系直接责任人员,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从重惩处。法院认为,被告人马玉和及其辩护人关于马玉和无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应宣告其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被告人班文绍及其辩护人关于班文绍无犯罪主观故意和接受授意与他人恶意串通的犯罪行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马玉和、班文绍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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