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2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发布没收资本家等财产的指示
农历庚寅年腊月廿八日 阅览:1986 次 发布时间:2024-02-27 11:13:43
1951年2月4日 (庚寅年腊月廿八),中央人民政府发布没收资本家等财产的指示。
用刷标语表达坚决消灭顽固的反革命分子的决心
1951年2月4日,政务院发布《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的财产的指示》。其中规定:凡公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中有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的股份和财产,应予依法没收;但必须报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审核后转请政务院批准,方可执行。属于前条之外的一般土匪、特务、恶霸、反革命分子在企业中的股份和财产,经县(市)人民法院没收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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