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2月10日-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获诺贝尔和平奖
1988年12月10日 (戊辰年冬月初二),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获诺贝尔和平奖。
1988年12月10日在挪威奥斯陆大学的礼堂隆重举行了诺贝尔和平奖授奖仪式,联合国秘书长佩雷斯·德奎利亚尔代表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接受了挪威诺贝尔奖委员会授予的金质奖章和证书。(1$djτ.cōm)
在诺贝尔和平奖的历史上,这是第一次将奖项授予“一个至少部分由军事力量组成的组织”。这是由于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和观察团在实现联合国安理会关于停火的要求、维护联合国宪章、和平解决冲突等方面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是由联合国按照安理会或大会通过的决议,并经有关各方同意,向发生冲突争端的地区派出的维持和平部队,这些部队主要是通过对停火、休战或停战协定和撤军实行监督,防止冲突再起或扩大,推动冲突各方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争端。这些部队的组成人员,一般由联合国会员国中的中立国提供。其驻扎期为3至6个月,必要时经安理会批准可以延长。
在60年代以前,联合国派遣维持和平部队的行动,有不少带有强制的、干涉别国内政、镇压革命和民族解放运动的性质。60年代末以后,由于第三世界国家在联合国中力量增强,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逐渐被用于防止国家之间的冲突扩大和再起。1965年2月,第19届联大设立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任务是全面审查维持和平行动各方面的问题。
联合国在芬兰设有一所联合国办的培训军事观察员的学校,培训每年举办2期,每期40到50个学员,时间为3周。训练内容包括执行任务地区的特点、交通、通信、战场救护、军事英语、体格和小型武器的使用等。更重要的还有对违犯停火规定的现场处置、调查、书写报告以及对非联合国系统的标志的判认等。
维持和平是《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之一,军事意义上的维持和平行动大概有两种形式: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联合国秘书长对维持和平行动所作的定义是:为了帮助维护或恢复冲突地区的和平,由联合国组织的有军事人员参与,但无强制执行权力的行动。因此,联合国无论是派出军事观察员还是维持和平部队,它们的基本行动原则都是相同的。维持和平行动首先必须征得驻在国政府的同意,通常也要征得直接有关其他各方的同意。军事人员由会员国自愿提供,军事观察员是非武装的,维持和平部队的士兵装备轻型防御武器,但只有出于自卫才能被批准使用武力。历史证明,维持和平部队的行动赢得了世界的公认,它在帮助建立并维护停火,在各冲突国之间形成缓冲地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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