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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4日-全国检察机关实行“首办责任制”

农历辛巳年冬月初十日 阅览:1273 次 发布时间:2024-09-23 17:09:21

2001年12月24日 (辛巳年冬月初十),全国检察机关实行“首办责任制”。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

据了解,“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是指各级检察机关对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管辖范围,对属于本级检察院管辖的控告、举报和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严格责任,全程负责,严明奖惩,将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避免当事人反复信访、重复申诉、久诉不息的一种责任制度。首办责任制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受理,全程负责,及时息诉,力争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其基础是制度,即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责任规范;其核心是责任,即谁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其关键是落实,即言必信,行必果,奖惩分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指出,实行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主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第一,对首次受理来信来访,必须坚持文明热情、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分流,对移送本院其他部门办理的认真催办,并作好来信来访人的答复和疏导工作;第二,对首次办理的控告、举报案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该初查的初查,该立案的立案,不能长期久拖不办;第三,对首次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该立案复查的必须立案复查,不能出现当事人越级申诉,被上级交办才立案的情况,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不出现错误,该纠正的坚决依法纠正,减少、杜绝出现该纠不纠、当事人到上级申诉后案件被纠正的情况,必须把息诉作为办案的必经程序,不出现当事人反复申诉、久诉不息的情况;第四,对首次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应当受理的赔偿请求必须受理,不允许上推或拒不受理,该立案的应及时立案,严格依照法定时间办结,必须认真执行赔偿决定,积极做好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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