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8年7月14日-胡适撰文大谈贞节问题
1918年7月14日 (戊午年六月初七),胡适撰文大谈贞节问题。
一个嫁夫的女人将谨守“节烈贞操”四字
1918年7月14日,胡适先生在《新青年》第五卷第一号上发表文章《贞操问题》,对近来报端登载称颂贞节烈女殉夫而自杀的文章严辞抨击。
他说,中国的男子要他们妻子替他们守贞守节,自己却公然嫖妓,公然纳妾。公然“吊膀子”。再嫁的妇人在社会上几乎没有社交的资格;再婚的男子,多妻的男子,却一毫不损失他们的身份,这不是最不平等的事吗?我不是说因为男子嫖妓,女子便该偷汉;也不是说,因为老爷有姨太太,太太便该有姨老爷。我说的是,男子嫖妓,与妇人偷汉,犯的是同等的罪恶;老爷纳妾,与太太偷人,犯的也是同等的罪恶。
他又说,我对于中国人的贞操问题,有三层意见:
第一,这个问题并不是“天经地义”,是可以彻底研究的。
第二,我以为贞操是男女双方交互的道德,不是偏于女子一方面的。这样,(1)男子对于女子,丈夫对于妻子,也应有贞操的态度。(2)男子嫖妓娶妾,社会应该用对待不贞妇女的态度来对待他。(3)妇女对于无贞操的丈大,没有守贞操的责任,(4)社会法律既不认嫖妓纳妾为不道德,便不该褒扬女子的“节烈贞操”。
第三,我绝对反对褒扬贞操的法律。我的理由是:(1)诚意的贞操是完全自动的道德,不容有外部的干涉,不许有法律的提倡。(2)若用法律的褒扬为提倡贞操的方法,势必至造成许多沽名钓誉,不诚实,无意识的贞操举动。(3)在现代社会,寡妇再嫁,处女守贞等问题的是非得失,都有讨论余地,法律不当以武断的态度制定褒贬的规条。(4)法律既不奖励男子的贞操,又不惩男子的不贞操,便不该单独提倡女子的贞操。(5)以近世人道主义的眼光看来,褒扬烈妇烈女杀身殉夫,都是野蛮残忍的法律,这种法律,在今日没有存在的地位。(lsj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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