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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21日-城市流浪乞讨者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农历癸未年六月廿二日 阅览:1188 次 发布时间:2024-09-21 16:04:16

2003年7月21日 (癸未年六月廿二),城市流浪乞讨者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部长李学举签署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内容如下: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3年7月16日民政部第三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22日,民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履行人民政府职能、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学习宣传好、贯彻施行好新的救助管理办法。

回良玉指出,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决定废止旧的收容遣送办法,制定公布了新的救助管理办法,把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的社会救助制度。这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救助管理办法的公布施行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方面,对于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回良玉强调,施行新的救助管理办法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要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二要依法认真界定救助对象;三要既搞好救助,又要加强管理;四要政府、家庭和社会的责任相结合,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他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建立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救助管理办法落到实处。各级民政部门要尽职尽责,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同时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各级公安、财政、卫生、铁道、交通、城管等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这项工作继续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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