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2日-《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通过
农历甲午年八月初六日 阅览:1221 次 发布时间:2024-11-14 12:57:03
1954年9月2日 (甲午年八月初六),《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通过。
1954年9月2日 《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通过
1954年9月2日,政务院通过《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对资本主义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合营企业中,社会主义成份居领导地位,私人股份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合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计划。合营企业的盈余,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应当就企业公积金、企业奖励金和股东股息红利三个方面,加以合理分配。股东的股息红利,加上董事、经理和厂长等人的酬劳金,可占全年盈余总额的25%左右。
点评:公私合营只是第一步,私人部分最终会被消灭掉
欢迎发表评论:请遵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您的QQ、或呢称、或邮箱等:
本历史事件草根评论列表:
-
.....暂无任何评论,快去抢沙发吧
公元2024年11月
14
星期四
月